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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份舞台剧制作合同而被卷入诈骗风波的张-咪,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这次制作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最终判令解除了涉案的制作合同,并判决北京某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齐某88.3万余元,张-咪就其中的76.6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2010年9月12日,本案的原告齐某与北京某设计公司签订了《制作合同书》,约定共同制作音乐舞台剧,齐某投资100万元;双方建立专款专用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管。后这个专款专用账户以张-咪的名义设立,齐某向该账户支付了100万元,张-咪出具了收条。一个月后,该账户经齐某、张-咪和设计公司同意,支出音乐制作酬劳及三个月公司运转费用共计23.3万余元。可2011年,齐某便向警方报案称张-咪诈骗,理由是张-咪将其100万转走后不接电话,后因证据不足,警方未予立案。
随后齐某提起诉讼,其在起诉中称,自己经张-咪介绍与设计公司签订了制作合同,支付了投资款,可直至张-咪承诺的音乐舞台剧首演时间将到,也没有见到设计公司、制作团队、主创人员、音乐剧本等。经查访得知,设计公司、张-咪均没有涉外演出资质,承诺期内没任何实质性工作,100万元投资款被张-咪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后一少部分被其擅自动用,而大部分被张-咪据为己有。
张-咪则辩称,自己不是合同当事方,合同签订后,她只是接受合同双方请托向齐某出具收条,代为确认项目投资款确已到位。自己更未私自占有或操控涉案投资款,不同意齐某要求自己返还100万元投资款的主张。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齐某与张-咪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制作合同书》,张-咪虽不是合同主体,而合同双方约定建立的专款专用账户是以张-咪名义设立,动用款项需由三方同意,因此张-咪作为涉案合同中特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相应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此外,此案中,距制作方策划的舞台剧首演时间已近两年,设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在未取得齐某确认的情况下违约动用专用账号内的款项,法院依法判处合同解除。张-咪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允许设计公司动用投资款征得了齐某同意,故对于相应非法动用的款项及剩余款项应与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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