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点评商家缘何惹上名誉侵权官司

2023-05-30 19:32:5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其视频足以对特斯拉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导致特斯拉公司的名誉权受损,因此,蔡甲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特斯拉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5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治日报》公开了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诉蔡甲侵犯名誉权的《民事判决书》,蔡甲被法院判决向特斯拉赔礼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失10万元。


【资料图】

特斯拉是美国一家电动汽车及能源公司,总部位于帕洛阿托,产销电动汽车、太阳能板、及储能设备等。这家汽车企业之所以起诉车评人蔡甲名誉侵权,源于蔡甲在自媒体发表的一些涉及特斯拉的言论。

网友在网上抖企业负面信息、“差评”商家,是否会侵犯企业或商家的利益?“差评”侵权的边界又在哪里?

车评人自媒体抖“黑料”

车评人“蔡老板”本名蔡甲,是浙江宁波人。媒体披露,2021年,蔡甲曾在一段视频中爆料称,自己的一个朋友是特斯拉的供应商之一,特斯拉在国产化后对供应商采取压低报价、严苛结款方式或周期等手段。此举可能造成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同时特斯拉方面负责检查的人员以及供应商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

特斯拉方面则称,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佐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蔡甲则表示,上述内容属于朋友的爆料,但自己不可能请这个“朋友”为自己出庭作证。该视频在短视频平台迅速走红,引发网友热议。后特斯拉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蔡甲名誉侵权,并索赔5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蔡甲在微博平台使用用户名“一个菜两个菜”(UID:2440868365,粉丝数110万)发布视频“以前的特斯拉,现在的特斯拉”(该视频被平台删除前,播放量超过2.2万次);同日在抖音平台使用用户名“蔡老板”(抖音号:bosscai666,粉丝数54.1万)发布“一定有很多原因,但这一定是原因之一”的相同视频内容(该视频被平台删除前,点赞量超过26万次,转发量超过1.1万次);并于5月12日在微信公众号“美宴汽车”发布“以前的特斯拉,现在的特斯拉”的相同视频内容(该视频被平台删除前,播放量超过1.4万次)。

超出监督批评合理范围

记者了解到,法院对此案中的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重点审理:一是蔡甲是否构成对特斯拉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二是如果构成,责任的承担形式和损失该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特斯拉认为蔡甲捏造虚假事实,多次使用侮辱性词汇,对其进行恶意诋毁和贬低,蔡甲认为其发布内容属于从业过程中了解到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侮辱、诽谤,不构成名誉侵权。蔡甲视频表述内容为其朋友在与特斯拉合作过程中,特斯拉公司存在压价、吃喝卡要等情形,但蔡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视频内容属实,也无法提供其“朋友”信息及特斯拉公司“吃拿卡要”人员的情况,因此,蔡甲视频内容并无事实依据,属于捏造虚假事实。蔡甲在视频中言辞较为激烈,使用了“肮脏”“中饱私囊”“毁坏了整个行业”“垃圾”等词语,带有明显的侮辱性以及负面评价,已经超出监督、批评的合理范围,具有对特斯拉侮辱、诽谤的故意。蔡甲作为专业车评人,其微博粉丝数110万、抖音粉丝数54.1万,受众群体众多,案涉视频也被大量转发,其视频足以对特斯拉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导致特斯拉的名誉权受损,因此,蔡甲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特斯拉名誉权的侵害。

对第二个焦点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蔡甲案涉视频对特斯拉名誉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特斯拉诉请蔡甲赔礼道歉,依法有据。综合考量特斯拉性质、经营情况、影响程度以及蔡甲职业、行为方式、侵权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蔡甲向特斯拉赔偿损失10万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蔡甲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正常情绪性表达不侵权

媒体披露的消息显示,类似的案例近年来数见不鲜,引起的争论也愈发激烈。

近日,广东有媒体报道了一起因消费者“差评”商家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消费者李某在商家王某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黄铜拉手,之后李某就案涉订单发表差评,包括:“买的这款把手比别人家贵,当时跟卖家沟通了说退我差价,让我必须好评才退,好评是消费者自愿的,还要卖家逼迫着发吗?恶心!很让人反感!”“刚安装第一天变黑了,卖家说正常,让用抛光膏处理说送我一个……我不要这几十块钱也要让消费者知道,这个把手你得当祖宗供着才行!”“……无良商家!曝光你!”等内容。

王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王某系案涉网络店铺经营者,李某系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李某在网上发表消费评价的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李某发表“差评”内容主要针对案涉产品变色问题进行描述,并配有相关图片,未有证据显示评论配图严重失实。尽管李某在发表“差评”时使用了“很让人反感”“恶心”等用语,但该内容仍然是针对案涉产品进行的情绪性表达,且评论内容未披露王某姓名,也未对王某个人的品格、信用等进行负面评价。故不足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近日也审理了一起类似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0年9月,蒋女士在美容机构行鼻部整形手术。2021年10月,蒋女士对术后鼻部形态不满意,又在美容机构行修复手术。因鼻子反复出现发炎、肿胀情况,蒋女士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鼻部感染。

对此,蒋女士要求美容机构退款赔偿,但未能协商一致,于是自2022年1月起,陆续在网上发布包含“黑心××”“毁容”“受害者”等内容的视频。

其他客户看到上述视频后,纷纷要求美容机构退款。在收取部分手续费后,美容机构予以退款。后来,美容机构认为蒋女士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影响及经济损失,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据悉,蒋女士与美容机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为美容机构医疗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记载的期限外,据此认定美容机构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该案中,蒋女士因双方协商无果,在网上发布了包括“黑心××”“受害者”等内容的视频,虽美容机构因此有部分损失,但是考虑到美容机构未积极处理蒋某术后发炎这一现实背景,且结合医疗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期限外的事实,法院认为蒋女士的行为并非蓄意降低美容机构的公众评价,蒋女士维权虽有不恰当之处,但尚不足以认定为对美容机构名誉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美容机构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湖南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欢欢介绍,我国法律对名誉权保护有详细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陈欢欢解释,法人、非法人组织系拟制人格,其名誉权是指社会对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法人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商品信誉,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司法实践中,判断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核心在于判断侵权行为是否降低了公众对受害法人的社会评价,需从法人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及行业标准、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其名誉受损情况。

“消费者享有对商家的商品和服务提出批评的权利,可以合理发表差评,但是过分夸大,甚至进行捏造和歪曲,是法律不允许的。”陈欢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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