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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诉称,其与萍乡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07年10月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萍乡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维修经费、违约责任等事宜。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经核算,被告王某从2011年4月拖欠至今的物业费金额为2万余元。同时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1仟余元。因被告拖欠时间尚久,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其对所欠物业费金额无异议,但不缴纳物业费理由是因房屋漏水,物业公司不作为。
承办法官通过庭审质证,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后,与原、被释明法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达成当庭调解,双方各退一步,以物业费7仟元、免除违约金的调解协议,当庭和解,被告当场履行。物业公司表示,今后会对小区物业问题进行改进,并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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