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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母亲与政府签订宅基地房屋拆迁与安置协议,并将部分拆迁补偿款赠与儿子及其妻子,后儿子离婚女方离家,母亲认为其不能尽到赡养义务,遂将儿子及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赠与合同并返还赠与款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21)冀07民终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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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但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子女赡养老人是最基本的义务,在当下老龄社会中,老人权利的保护是重中之重,做子女的不能因为利益而忽视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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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26日,张某1与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人民政府签订宅基地房屋拆迁与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政府补偿张某1共计297万余元,其中含安置房款55万元,2020年5月14日,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人民政府将补偿款242万余元转入张某1张家口银行账户。经协商,为了温某、张某2能家庭和睦,并且以后生活中能更好地尽到赡养义务,2020年5月14日,张某1将拆迁补偿款120万元赠与温某、张某2,并于同日通过张家口银行将120万元转入张某2银行账户。之后,张某2将其中30万元转入温某银行账户。
2020年7月13日,张某2、温某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2分得现金83万元;温某分得万柳公寓北区房产一套和2019年购得的丰田车一部。协议时,家里没有存款,有河子西平房拆迁款即温某母亲赠与的35万,协议后张某2退付到温某账户7万元(因实得拆迁款90万元,故退回7万元)。2020年10月1日中秋节,张某1得知温某、张某2已于2020年7月13日离婚,并且张某2于2020年6月离家。后经了解,温某分得赠与款项37万元,张某2分得赠与款项83万元。
张某1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基本的义务,现张某1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尚居住在农村,温某因故不和张某1共同居住,较少探望,导致老人生活困难,感情缺失。为此,张某1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赠与合同,由温某返还赠与款项37万元,张某2返还赠与款项8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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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是赠与款项金额的认定及张某1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与款项金额的认定。本案在审理中,张某2承认其分得赠与款项83万元,温某表示分得赠与款项37万元,但结合温某、张某2离婚协议中,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张某2分得现金83万元,其中赠与款项35万元,其余48万为共同财产折价款,而温某实分得赠与款项85万元。
二、张某1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但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子女赡养老人是最基本的义务,在当下老龄社会中,老人权利的保护是重中之重,做子女的不能因为利益而忽视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1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却还将拆迁补偿款120万元赠与温某、张某2,可见托付之重,信赖之诚。然而,温某、张某2已离婚,生活处于不宁静状态。温某因故不和张某1共同居住,较少探望,导致老人生活困难,情感缺失,以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赠与合同。温某也不能举证证实其已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温某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基本标准,现张某1请求撤销赠与,予以支持。因张某2接受赠与款项35万元,温某接受赠与款项85万元,现为赠与行为撤销的情形,温某、张某2应在接受赠与款项的范围内各自承担返还义务。
综上判决:一、解除张某1与温某、张某2签订的赠与合同。二、张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张某1赠与款项35万元;三、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张某1赠与款项85万元。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2上诉称案涉被征收房屋分为南北两院,经分家析产南院归其和温某所有,故案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经协商其和温某应分得120万元,由张某1将款项打入其账户。经查,案涉被征收房屋登记在张某1名下,房屋征收补偿款均汇入张某1账户,张某2未提交书面的分家析产协议,张某1亦不认可,故张某2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张某2与温某共同接受张某1赠与的120万元款项,张某2与温某离婚时对赠与款项进行了分割,一审法院根据张某2与温某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折价后认定张某2分得赠与款项35万元,温某分得赠与款项85万元,合理合法。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张某1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正值需要子女赡养之际,温某与张某2已离婚,温某仍处于家庭破裂的阴影之下,平时对张某1较少探望、关心,导致张某1生活困难、情感缺失,温某没有达到赡养母亲张某1的基本标准,导致张某1请求撤销赠与。因赠与款项由张某2与温某共同接受,且双方在离婚时已进行了分割,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张某2返还赠与款项35万元,温某返还赠与款项85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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